一、事项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
三、申请类型
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
四、办理主体
兴庆区烟草专卖局、金凤区烟草专卖局、西夏区烟草专卖局、永宁县烟草专卖局、贺兰县烟草专卖局、灵武市烟草专卖局。
五、承办部门:专卖监督管理科
六、审批服务对象:银川市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七、办公场所地址及咨询电话
1. 兴庆区烟草专卖局 咨询电话:0951-6710505
银川市兴庆区银河巷25号行政审批服务中心2楼3号窗口
2. 金凤区烟草专卖局 咨询电话:0951-5555654
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与大连路交叉口365体育在线备用平台A5厅42号窗口
3. 西夏区烟草专卖局 咨询电话:0951-8679655
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与丽子园北街交叉口向北200米行政审批服务中心2楼16号窗口
4. 永宁县烟草专卖局 咨询电话:0951-8015991
永宁县杨和镇永康路与宁安大街交叉口东北角行政审批服务局2楼25号窗口
5. 贺兰县烟草专卖局 咨询电话:0951-8062494
贺兰县建设街126号贺兰县烟草专卖局政务大厅一楼
6. 灵武市烟草专卖局 咨询电话:0951-4031539
灵武市西平路灵武市烟草专卖局政务大厅一楼
八、办公时间:工作日正常办理,节假日除外
九、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十、监督电话:0951-5077029(市局)、0951-5030142(区局)
十一、全国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举报电话: 12313
十二、申请事项相关要求
事项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 | ||
申请条件 |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要求参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银川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相关内容。 | ||
申请资料 |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最短期限 | 5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按法定期限执行) |
办理流程 | 受理→现场勘验→审核审批→许可决定 | ||
办理结果 |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事项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 | ||
申请条件 | 具体要求参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内容。 | ||
申请资料 |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任职文件等);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最短期限 | 当场办结(如遇特殊情况,按法定期限执行)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批→许可决定 | ||
办理结果 |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 |
事项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 ||
申请条件 | 具体要求参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内容。 | ||
申请资料 |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最短期限 | 当场办结(如遇特殊情况,按法定期限执行)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批→许可决定 | ||
办理结果 |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
事项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 | ||
申请条件 | 具体要求参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内容。 | ||
申请资料 |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最短期限 | 当场办结(如遇特殊情况,按法定期限执行) |
办理流程 | 受理→办结 | ||
办理结果 | 补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事项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 | ||
申请条件 | 具体要求参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内容。 | ||
申请资料 |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最短期限 | 当场办结(如遇特殊情况,按法定期限执行) |
办理流程 | 受理→办结 | ||
办理结果 | 暂停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许可证交发证机关保存。 |
事项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 | ||
申请条件 | 具体要求参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内容。 | ||
申请资料 |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最短期限 | 当场办结(如遇特殊情况,按法定期限执行) |
办理流程 | 受理→办结 | ||
办理结果 | 恢复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返还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事项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 | ||
申请条件 | 具体要求参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内容。 | ||
申请资料 |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最短期限 | 当场办结(如遇特殊情况,按法定期限执行) |
办理流程 | 受理→办结 | ||
办理结果 | 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十三、工作纪律
1. 办理各项行政许可事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2)合理行政原则。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应当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程序正当原则。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高效便民原则。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原则。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所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6)办事公开原则。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公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申请方式、提供的资料、申请受理程序、审批发证等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2. 政务大厅及各进驻窗口在正常工作日内,要做到无障碍、全时段对外服务,不得擅自关门或暂停业务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在“人员去向牌”上告知原因。
3. 窗口人员要统一着装、衣着整洁、并佩带工作牌;接待客户时,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始终保持微笑服务、热情服务、耐心服务的工作状态,积极主动的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 窗口人员要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践行“高效便民,维权传情”的专卖管理服务理念,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要求,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推诿扯皮、不敷衍塞责,不以各种理由拖延刁难;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要求履行职责;
(3)严格遵守专卖队伍依法行政廉洁从业规定。
十四、服务承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到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单位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客户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十五、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摘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3号)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四十二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
第十五条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第十八条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银川市烟草专卖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