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环节住宅类契税征免政策(买方)
纳 税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缴纳契税。
税 率:契税税率为3%。
纳税时间: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房产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票据、确认书以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税收优惠:
●契税优惠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政策依据:上述三项的政策依据为:《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不征收情况: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按照《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医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2、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42号)
3、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房地产交易环节住宅类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
(卖方)
●一般纳税规定:个人销售住宅除符合下列优惠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外,需要缴纳:
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或5%、1%)征收;教育费附加:按照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费:按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征收;水利基金:按评估价格的0.7‰征收)
土地增值税:按增值率不同分别征收不同税率的土地增值税;符合核定征收的规定的按照核定征收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1、按财产转让所得的20%征收[适用纳税人能够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印花税、契税税票、住房装修合同及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税务部门征税系统中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等情况。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转让价格—财产原值-合理税费,其中住房装修费按比例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房屋原值的10%;购房合同价款中包含有装修费的,不行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按评估价的1%征收(适用于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且税务部门征税系统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的,应按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按价款的0.5‰征收
●税收优惠
营业税(增值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此规定意义:及时缴纳契税可以及时享受再销售环节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以上优惠过渡为增值税相关优惠。
土地增值税政策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政策优惠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增量房、存量房办税流程及所需要资料
●增量房(一手房)办税流程
受理预审(纳税咨询、资料预审、信息录入、减免税审核、税费计算)→征收(开具税票、税款征收)
●增量房(一手房)办税资料
1.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正本、补充协议或竣工决算书);
2.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7号公告第二条的除外);
4.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存量房(二手房)办税流程
受理预审(纳税咨询、资料预审、信息录入、房屋计价评估、减免税审核、税费计算)→征收(开具税票、开具发票、税费征收)
●存量房(二手房)办税资料
一、办理二手房交易(转让方为个人)需要的资料
1、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交易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管部门调档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二手房交易(转让方为企业)需要的资料
1、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董事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售房批文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4、房管部门调档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受让方为个人)。
三、办理“继承”房产纳税申报需要的资料
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管部门调档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登记表》;
5、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注明:对放弃继承的亲属,不规定全部有继承权的亲属到场确认、只要求由继承方提供放弃继承的按有手印的声明。对最终继承人,要声明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可信,如果失真,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并当场签字按手印。
四、办理“赠与”房产纳税申报需要的资料
1、房屋赠与协议;
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赠予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管部门调档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报告表》;
6、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8、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离婚”房产纳税申报需要的资料
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管部门调档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
六、房屋互换房产需要的资料
1、房屋交换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交换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管部门调档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法院判决、裁决、拍卖房产(转让方为个人)需要的资料
1、法院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双方身份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房管部门调档资料;
6、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受让方为个人)。
八、法院判决、裁决、拍卖房产(转让方为企业)需要的资料
1、法院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4、房管部门调档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受让方为个人)。